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地名或外国地名可以注册为商标表,在我国是不允许注册的,这样就避免误导商品/服务来源、保障市场公平,但是也存在一些特别例外的情形,下面通过3个小例子来告诉大家什么情况下地名可注册为商标。
1、地名含第二含义且不误导消费者。若地名除地理含义外,另有明确第二含义,用于商品/服务时不会让消费者关联地域,即可作为商标。例如“平安”,既是青海县名,又有“和平、安全”寓意,消费者关注寓意而非地域,可注册使用。
2、地名构成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组成部分。此类商标由当地行业协会申请,供本地经营者共用,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服务品质与产地,含地名可明确地域与品质关联,故允许使用。如“吐鲁番葡萄”“杭州西湖龙井”,地名标注产地、保障品质统一。
3、地名与其他要素组合后,整体具显著特征且不以地名为主要含义。若其他要素使商标脱离地名属性、具备区分来源的特征,可不认定为不可注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例如“上海滩”脱离“上海”的单纯地理指向,可注册使用。
我们知道了判断核心为标志的核心含义、使用目的及是否误导消费者,当然我们在注册的时候还是要听听专业人士的建议,或自己去查一下,看看是否有类似的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