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但其使用并非毫无限制。不少主体在规划商标时,不清楚哪些标志存在使用禁区,容易踩坑。知识产权信息网为大家写了一篇关于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文章,助力大家合法合规进行商标布局。

  首先,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这类标志违背我国民族政策,会破坏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与共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被法律明确禁止,这也是维护民族平等团结的重要体现。

  其次,带有欺骗性、易误导公众的标志不可作为商标。如果标志对商品质量、产地等特点的描述超出实际情况,比如使用相关夸大词汇,会让公众产生错误判断,同时也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对同类商家不公。此外,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的,也禁止作为商标,不过已善意取得注册的除外。

  再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禁止使用。这是兜底性规定,只要标志包含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影响的要素,或是可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数量、价格等特征及来源判断的要素,都在此列。

  最后,一般情况下,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一方面,这类地名可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产地的认知;另一方面,若允许随意使用,会让消费者无法区分商品来源,丧失商标的核心识别功能。了解以上禁忌,能帮助大家在商标申请初期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