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作权相关的常识认知中,“作者”和“著作权人”是两个容易被混淆的概念,不少人会默认二者等同。从法律定义来看,作者是指具备创作能力、付出了相应创作劳动,且完成了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创作成果的人。需要注意的是,创作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这意味着成为作者并不受年龄限制,即便未成年人,只要完成了符合要求的创作成果,也能成为合法作者。

  很多人会误以为作者理所当然就是著作权人,实则不然。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明确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除外。”这表明,一般情况下作者享有著作权,属于著作权人,但存在多种例外情形,打破了“作者必然是著作权人”的固有认知。

  具体来看,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作者可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许可、转让给他人,转让后作者不再是该部分权利的著作权人,独占或排他许可也会限制作者的权利行使;二是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法人作品中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实际的自然人创作者既不是作者,也不享有任何著作权;三是《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归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比如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

  综上,作者与著作权人并非绝对等同,二者的关系需结合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判断,了解这些著作权基础常识,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维护自身知识产权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