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作权领域,合作作品是常见的作品类型之一,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具有特殊性,不少创作者对合作作品的界定及权利分配存在疑问。结合《著作权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的规定,我们通过此篇文章一起来了解下著作权中什么是合作作品。
何为合作作品?《著作权法》第 13 条第 1 款明确界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即为合作作品,其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多人参与的作品都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作作品,还需满足两个关键条件:一是合作作者之间必须具备共同的创作意图,二是各方需存在共同的创作行为,两者缺一不可。这意味着,单纯的提供素材、辅助整理等非创作性劳动,无法构成合作创作,相关参与者也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根据创作形式的差异,合作作品可分为不可分割使用和可分割使用两大类,两者的著作权行使规则有所不同。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核心特征是合作者的思想观点相互渗透融合,即便存在写作分工,也无法明确划分各部分的归属。对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9 条规定,此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需通过协商一致行使;若协商无果且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而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其显著特点是各作者创作的智力成果具有相对独立性,即便将各部分分开,每一部分仍能作为完整作品独立存在。对于这类作品,除了全体作者对合作作品整体享有共同著作权外,每位作者还可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单独行使著作权。但需注意,单独行使权利时不得侵害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比如不能擅自修改自己创作部分的内容,以免影响作品的整体完整性和其他作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