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交流中,我们常交替使用“著作权”和“版权”两个词汇,很多人会疑惑:二者究竟是不是一回事?其实在我国实务场景中,著作权和版权完全等效,无需刻意区分,实务工作者在处理登记、维权、授权等事务时,可直接替代使用,不会影响权益的认定与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57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这一清晰界定,从法律层面消除了概念混淆,而其背后,是我国著作权制度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综合借鉴与融合。
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更注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比如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这些权利关乎作者的人格利益与创作尊严,因此采用“著作权”的表述,核心指向“作者的权利”;而英美法系国家更侧重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像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聚焦作品带来的财产收益,所以使用“版权”这一说法,本质是“复制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兼顾了两种权利的保护,既认可作者的精神权益,保障其创作成果的人格归属,也保障其依法享有的经济收益,让创作者能从作品传播中获得合理回报。这一制度设计,使得“著作权”与“版权”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实现了概念统一,日常使用中无需纠结表述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