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阿尔山矿泉水。

二、申请人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人民政府。

三、产地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现辖行政区域。

四、质量要求

(一)水源产地范围内自然涌出或钻井采集的未经污染的天然矿泉水。(二)开采量可开采量>4万吨/日。(三)水源保护设立三级防护区:1. I级防护区(采集区)。在水源地外围半径15m设置封闭隔离墙,取水点设置封闭式建筑物,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不得设置与引水无关的建筑;消除一切可能导致矿泉水污染的因素及妨碍矿泉水采集正常运行的活动。2. Ⅱ级防护区(内防护区)。在水源地外围半径30m设置防护设施。禁止设置可能导致矿泉水水质、水量、水温改变的引水工程;禁止进行可能引起含水层污染的人类生活及经济工程活动。3. Ⅲ级防护区(外防护区)。保护区边界距离取水点不少于100m。禁止进行对水源地卫生情况有危害的经济工程活动。(四)生产工艺源水→源水储存→粗滤→精滤→杀菌→灌装→封盖→灯检→包装→出厂。(五)质量特色1. 感官特色。无色、无味,水体清澈透亮,口感清冽柔和,低温饮用口感更佳。2. 理化指标。色度≤5°,浑浊度(NTU)≤1,pH值7.0~8.5,偏硅酸≥30.0mg/L。3. 安全及其他质量要求。产品安全及其他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专用标志使用

阿尔山矿泉水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审核,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后予以公告。阿尔山矿泉水的检测机构由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中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