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阿克苏苹果。

二、申请人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

三、产地范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阿拉尔市、库车县、新和县、沙雅县、温宿县、阿瓦提县等7个县、市现辖行政区域。

四、质量要求

(一)品种红富士系优良品种。(二)立地条件土壤质地为沙壤土或壤土,土壤pH值6.8~7.5,总含盐量低于0.2%,有机质含量≥1.0%。(三)栽培管理1. 苗木繁育。以八棱海棠为砧木,选择生长健壮、无检疫性病虫害、品质优良的母株采集接穗嫁接繁育苗木。2. 栽植。栽植时间为春季3月下旬至4月上旬,栽植密度为<840株/公顷。3. 肥水管理。以有机肥为主,盛果期果园每年每公顷施有机肥≥45t。采收前60天内禁止灌水。4. 整形修剪。盛果期每公顷留枝量≤100万条。5. 环境、安全要求。农药、化肥等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四)采收。在10月25日至11月上旬,果实可溶性固形物达到15%以上时开始采收。(五)质量特色。1. 感官特色。着色度高、风味浓郁、口感脆甜、多有糖心。2. 理化指标。去皮硬度(N/cm2)≥75,可溶性固形物≥15%,可滴定酸≤0.2%。3. 安全及其他质量要求。产品安全及其他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专用标志使用

阿克苏苹果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审核,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后予以公告。阿克苏苹果的检测机构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中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