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天台乌药。

二、申请人

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产地范围

天台乌药原产地域范围以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天台乌药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产区划定的意见》(天政[2004]20 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浙江省天台县现辖行政区域。

四、质量要求

(一)生产环境要求及采收方法。 1.土壤应为红壤土或红黄壤土,呈微酸性(pH4.8 至6.3),有机质含量≥5.78%,全氮 ≥0.292%,速效磷≥6ppm,速效钾≥126ppm。 2.选择海拨在300m 至600m 间的向阳山地栽培、采集。 3.生长6年至8年后可采集乌药块根,采集时间在冬季,采集后除去须根,洗净晒干。 (二)质量特色。 1.外观:块根纺缍形,略弯曲。长5cm 至15cm,直径1cm 至3cm。表面黄棕色或灰棕色, 有细纵皱纹及稀疏的细根痕。质地坚硬,不易折断,断面棕白色。气芳香,味微苦、辛、有清 凉感。切面黄白色至淡黄棕色而微红,有放射纹理(木射线)和环纹(年轮),中心颜色较深。 2.理化指标:水分≤11.0%;灰分≤0.86%;乌药醚内酯(C15H16O4)含量:采集后1年内不 低于0.250%,采集后 2年内不低于0.100%;去甲异波尔定(C18H19O4N)含量不低于 0.5%。 砷≤1. 0mg/kg;铅≤1.0mg/kg;镉≤0.5mg/kg;铜≤3.0mg/kg。

五、专用标志使用

在天台乌药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如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须向设在当地质 量技术监督局的天台乌药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 公告批准后,方可使用天台乌药“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