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大连河豚。

二、申请人

辽宁省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产地范围

大连河豚产地范围为辽宁省大连市现辖行政区域。

四、质量要求

(一)品种。

红鳍东方鲀[Fugu rubripes ( Temmincket Schlegel )]。

(二)养殖海域条件。

养殖海域水深10m以上,pH值7.7至8.3,水质符合国家渔业养殖水质标准要求。

(三)亲本。

亲本雌鱼为4至5龄,尾重大于1500g;雄鱼为3至5龄,尾重大于1200g。

(四)养殖。

1. 种苗:选用来自保护地域范围内经人工繁育的种苗。鱼苗规格为5cm至6cm。

2. 放养:5月下旬至6月上旬,进行海水网箱养殖。5cm至6cm的一龄鱼苗,放养

密度不超过25尾/m3;尾重大于200g的二龄鱼,放养密度不超过5尾/m3。

3. 饲料:在苗种阶段采用河豚专用饲料,在养成阶段投喂鲜冻的玉筋鱼、太平洋磷

虾饵料和河豚专用饲料。饲料中不得含有贝类和藻类。

4. 越冬:11月中旬,当海水温度降至12℃时,将未养成商品规格的河豚转移至室内

大棚进行越冬养殖至次年五月中旬。

5. 捕收:养殖规格达到700 g/尾以上,即可捕收销售。

6. 毒素控制:

(1)通过监测保证养殖环境不含有易致毒的菌类、贝类和藻类等。 (2)采用人工繁育,避免出现不同河豚品种杂交现象,杜绝毒性分布混淆。 (3)严禁投喂贝类和藻类达到控毒效果。 (4)商品鱼上市前,必须对河豚毒素含量进行抽样检测,保证达到无毒级。

7. 环境、安全要求:饲养环境、疫情疫病的防治与控制必须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不

得污染环境。

(五)质量特色。

1. 感官特色:鱼体两侧虎纹清晰,色泽鲜明。肉质洁白滑嫩、晶莹透明。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河豚毒素 无毒级 蛋白质 % ≥18 脂肪 g/kg ≤0.4

3. 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产品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专用标志使用

大连河豚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辽宁省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大连河豚的法定检测机构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